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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互联网支付将正式进入“实名”时代

中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央行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条款包括: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支付机构应测试特约商户网店网络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及网络通讯地址(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客户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银行交易密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验证信息。

计划要求互联网支付账户的开立需要实行实名制,这意味着互联网支付将正式步入“实名”时代。此次征求意见到1月13号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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